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9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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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吳永富
上列聲請人吳永富因與相對人楊福妹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吳永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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