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繼,94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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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高源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台幣參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源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後,即撰寫公示催告函,依法進行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高源徽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經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刊登報紙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製作遺產清冊乙紙;

茲被繼承人所遺之彰化縣溪州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經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7598號拍賣程序,就債權人之債權進行分配後,應無剩餘財產,故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將全部終了,為及時參與分配,請求管理報酬及已支出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3,500元,爰檢附相關證據聲請准予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1)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8月26日彰院恭103司執戊字第47598號執行命令、收據(以上均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年司繼字第1031號卷宗,經審查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2)查聲請人實際執行之職務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103年度司執戊字第47598號強制執行事件等事。

本院參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所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不動產之拍定價格,並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之簡繁、時間及耗費程度等情狀,認其報酬酌定為5,000元,應為適當。

(3)末查聲請人就遺產管理已支出必要費用3,500元,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應由遺產中支付之。

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為如主文所示,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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