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聲,26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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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邱王色嬌
上列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任
一項之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1)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 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
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2)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物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之印 鑑證明正本。
(3)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或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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