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婚,18,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8號
原 告 許淵麒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詹安芝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