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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張凱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張天府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張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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