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家訴,5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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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楊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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