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監宣,137,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朱家偉
相 對 人 朱清吉
關 係 人 朱怡婷
朱楊春惠
朱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指定王朱家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朱家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3項可資參照。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故上開更正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自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