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7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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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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