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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塗騰芳
原 告 塗伍龍即龍壕企業社
上列原告等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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