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81,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王依婷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