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17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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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李慶雄
原 告 李金榮
原 告 李東元
原 告 許健圳
原 告 李青森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李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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