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267,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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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89,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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