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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陳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水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內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追加被繼承人楊水順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按其人數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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