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913,2021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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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賴淑媛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秀
陳素婉
被 告 李亞倫
李振忠
李淑珍
被 告(即李淑芬之繼承人)
陳佑杰
陳維喆
陳紀廷
被 告 李呂蜜
李垂潭
李來好
李木柱

李振興
李森珍
李順裕
李連鏵
黃耕富
李瑞爝
李炳榮
李錦
李宗胡
李宗伯
李伯蓮
李永珍
李炳薪
李東樹
李瑞濱
李泗民

李正雄

李絹
李瑞枝
李錫謙
李木珍
李明珍
李振評
李江村
李永源
李叁春
李朝河
李朝堅

李寶玉
潘李玉貞
李玉娟
李施彩
李阿雪
李媛
李姿慧
李楊秀蘭
李淑婉
李沴蝶
李金合
賴李玉梅
李淑玲
被 告 李深淵
李明哲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垂義
被 告 李垂鵬
訴訟代理人 黃金釵
被 告 陳進金
黃正吉
陳黃錦瓊
黃錦瑾
黃錦玲

黃錦琪
黃麗娟
黃秀盆
黃秀理
李永盛
李明福
李婉婷
李聰賢
江清恩
許山林
廖許金枝
許金菊
許金現
許春𡍼
許火炎
許水柱
許坤培
許寶鳳
許素絹
賴樹根
賴春錦
賴春重
江賴淑雀
賴榆柔
李玉崩
張西屏
張西雯
賴見郎

賴玉萍
林賴燕雪
何賴秀連
賴碧蓮
賴秀扁
賴麗春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

黃秀鳳
黃秀樺

黃素貞
黃素勉

黃薰葳
李芳池
李勝樺
李珍燕
李玉如
李美芳
賴玟秀

李政毅
李宥霆
李美儀
李依璇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柯李雀
李勝隆
李楨雄
江李季
李燕珠
王光雄
王本源
王耀龍
王耀輝
孔王細鶯
王素清
李兆統
李兆勝
李明娟
李明錦
李棰燦
李金榮
施李雪娥
洪李雪玉
翁榮隨

林碧香
林碧鳳

林碧花
蘇月媚
蘇金扇
林錫輝
林國華
蘇素蘭
林素娥
李瑞樑

李埀楠
李義雄
李月英
李尉慎
李昱奇
李泰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垂銅
被 告 郭俐妏
李忠賢
陳茂松
被 告(即李芳村之繼承人)
潘彩娥
被 告 李士杰
李宗仁
李雲梯
李建賢
李玉梅
李建德
李昱德
李牧玹
洪瑞蘭
李忠憲
沈勝德
沈精三
被 告 李蘇嚴
李俊傑
李鎭國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耀鴻

被 告(即沈椒惠繼承人)
史昆生
被 告 沈淑英
黃南宗
李兆創
李明宗
李朝宗
李立偉
李敏源


被 告(即李東漢之繼承人)
李仲昌
李素媚
李沛津
李芳誼
被 告(即李棰霖之繼承人)
李邱月嬌
李介民
李介維
李雅玲
李瑪玲
被 告 黃美富
黃瑞珠
張燕芳
張秋燕
李莊秀琴
李淑惠
李佳芸

被 告(即江清煌之繼承人)
陳俊雄
江麗鈴
陳麗惜
陳靖基
被 告 唐昭雄
唐英智
唐煜勝
唐啓銘
唐瑞姿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侯兆怡
附表二編號1-14、1-16、1-18、1-19、1-53至1-56、1-68至1-73、1-75至1-80、1-86至1-88、1-94至1-97、1-103、1-107、1-113、1-116、1-117至1-119、1-121至1-122、1-104、1-105、11、36、37、39、50至54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受告知人 賴育娟
葉文英
劉克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9頁關於「江麗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麗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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