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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楊仁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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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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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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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5448-4 │ │1 │1000 │ │
├──┼───────────────┼──────────────┼────┼───┼────┼───┤
│0002│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5494-1 │ │1 │1000 │ │
├──┼───────────────┼──────────────┼────┼───┼────┼───┤
│0003│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89316-6 │ │1 │1000 │ │
├──┼───────────────┼──────────────┼────┼───┼────┼───┤
│0004│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95723-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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