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事聲,6,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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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6號
抗告人 即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澔瓊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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