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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債 權 人 顏文馨
代 理 人 廖繼煇
債 務 人 邱瑞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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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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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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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月29日 │288,650元 │104年1月30日 │H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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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3月6日 │275,830元 │104年3月14日 │L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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