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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 理 人 林美人
債 務 人 詹寳
債 務 人 許晉銨
債 務 人 許夜合
一、債務人詹寳、許晉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許夜合已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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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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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左): │
│ (新臺幣) │(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
│ │ │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
│ │ │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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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佰伍拾捌萬│自民國103年10 │自民國10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叁仟叁佰叁拾│月25日起至清償│ │
│肆元整 │日止按附表二之│ │
│ │利率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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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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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 2.956 │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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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6 │ 3.547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 │ │過六個月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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