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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
債 權 人 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上列債權人一書漫閱讀資訊館因與債務人張瓈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書漫閱讀資訊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資訊館六日仍24小時營業,營業損失何以仍以30日計算。
二、請提出夜間營業額新臺幣捌仟元之釋明文件,且上開金額是否應扣除聲請人減少之支出(ex:水電、人事成本),方屬聲請人之實際損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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