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361,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
債 權 人 大多喜時尚診所
法定代理人 唐瑄伶
上列債權人大多喜時尚診所因與債務人劉勇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多喜時尚診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大多喜時尚診所之登記資料(公司或商號)及其法定代理人唐瑄伶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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