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36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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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列債權人黃田因與債務人公業胡文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黃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胡文振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二、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三、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若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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