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37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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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債 權 人 歐美莉
上列債權人歐美莉因與債務人梁珮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歐
美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端請求金額為10,817,960元,然所提証物之金額,僅為1,750,000元。

請具狀補正其餘之相關証物,以供本院審核。

二、債權人若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

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查本件除支票(票號:SM0000000、SM0000000)二張已提出退票理由單,其餘皆無,故請具狀補正之或更正其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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