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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債 權 人 豐晉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鴻
上列債權人豐晉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俊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晉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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