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407,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
債 權 人 楊耀洲
上列債權人楊耀洲因與債務人吳淑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
耀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八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