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650,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債 權 人 施顯勳
債 務 人 林秀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給付日息八分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按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此為民法第205條訂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之遲延利息為日息8分即年息二十九點二,然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九點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