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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東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端所附之證物借據及增補借據影本各三份,聲請狀內僅附各二份,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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