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73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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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1號
債 權 人 吳鈺慈
上列債權人吳鈺慈因與債務人全麥生技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鈺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請求金額與支票之合計金額不符)。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李益宏並非支票簽發者,亦無法判定為支票背書人,請具狀釋明依此票據對債務人李益宏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益宏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全麥生技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秀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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