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837,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陳秀惠
上列債權人陳秀惠因與債務人陳美華等二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裁判書,本件相對人似應依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代墊費用,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