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98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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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林日祥
上列債權人林日祥因與債務人亡林啓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林日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亡林啓泰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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