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9224,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債 權 人 王沛縈
上列債權人王沛縈因與債務人許婕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沛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借據第6條第3項向債務人終止本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