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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賴鄧蘭
上列聲請人賴鄧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賴鄧蘭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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