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拍,117,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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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標地即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00地號、147地號、同段95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于櫻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張于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勢,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狀內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4年7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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