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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朱秋月
相 對 人 羅芳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復按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芳春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期日為104年4月13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另簽發發票日為103年10月14日,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同額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104年4月13日執票提示付款未獲清償,為此於抵押權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7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於同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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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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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湖鎮 │東寮 │ │807 │建│00 │01 │01.00 │全部 │重測前:頂寮│
│ │ │ │ │ │ │ │ │ │ │ │段162之13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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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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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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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 │彰化縣溪湖鎮彰│彰化縣溪湖鎮東│2層鋼筋混凝土 │1層:32.90;2層:47.60│ │全部 │ │
│ │ │水路四段6號 │寮段807地號 │造,住家用 │;騎樓:14.70;合計:9│ │ │ │
│ │ │ │ │ │5.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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