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邱麟凱
代 理 人 張秀蓮
相 對 人 柯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12日及利息、違約金等,相對人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許。
又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土地上之建物部分,因屬未保存登記建物,亦未設定抵押權,聲請人就該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顯有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溪底 │ │504 │養│00 │13 │77.00 │11/60 │ │
├──┼───┼────┼────┼────┼────────┼─┼──┼──┼──────┼─────────┼──────┤
│002 │彰化縣│伸港鄉 │溪底 │ │504-1 │建│00 │41 │10.00 │5/120 │ │
├──┼───┼────┼────┼────┼────────┼─┼──┼──┼──────┼─────────┼──────┤
│003 │彰化縣│伸港鄉 │溪底 │ │504-3 │建│00 │34 │16.00 │2/6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