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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登陸
相 對 人 廖素美
相 對 人 張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薪傳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1月15日,利息按年息2%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日息8分計付懲罰性違約金,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上開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
又債務人於103年6月10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本件相對人廖素美即張育銓。
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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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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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903-3 │雜│00 │01 │0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903-30 │雜│00 │07 │48.04 │3333/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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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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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44 │彰化縣溪州鄉進│彰化縣溪州鄉進│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8.9;二層:71.4│陽台 │全部 │ │
│ │ │元路167號 │樂段903-3地號 │造,住宅 │;三層:71.4;四層:20│ │ │ │
│ │ │ │ │ │.43;騎樓:21;合計:2│ │ │ │
│ │ │ │ │ │33.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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