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749,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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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鄭淑霞
上列聲請人鄭淑霞因與相對人藍月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
淑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若是,則提示票據之日期為何?若未為提示,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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