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1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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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ARMATSOMBAT PATTAM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抑或為「捌萬壹仟陸佰元」?若為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元並請提出本票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ARMATSOMBAT PATTAMA(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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