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8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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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黃意鈞
上列聲請人黃意鈞因與相對人邱永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意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TH539140、TH539141)原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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