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8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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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謝坤明
上列聲請人謝坤明因與相對人沈明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坤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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