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聲,24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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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黃順見
代 理 人 周軒毅律師
相 對 人 林陳秀桃
相 對 人 林志雄
相 對 人 林凰環
相 對 人 林岑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2380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3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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