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婚,14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49號
原 告 曾麗花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宋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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