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楊庭維
被 上 訴人 謝雯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且屬可補正事項,惟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即屬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法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如數補繳,該裁定並於104年7月28日由上訴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與書記官註記在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今未予繳納補正,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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