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監宣,82,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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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楊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漢森、陳梅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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