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22,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2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案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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