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50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陳鴻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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