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369,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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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陳錫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436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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