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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劉玉花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宗佑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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