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陳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秋、楊水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楊明秋、楊水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水順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三、查報被告楊明秋應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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