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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陳正雄
兼訴訟代理 陳珏村
人 3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明坤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陳正雄於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訴訟標的)。
三、說明訴之聲明中所謂「世居繼承人」係指那些人。
四、陳全月之繼承系統表(須包含迄今所有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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