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84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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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火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彰化縣大村鄉鎮○段00○00地號土地。
查該二筆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800元,依土地面積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810,268元【(1924.06平方公尺×5,800元×173/1440=1,340,695元)+(3278.92平方公尺×5,800元×4/162=46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原告僅繳納9,360元,尚欠9,658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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